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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08]26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下达云南省“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17%的目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党和国家交给云南省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并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降耗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降耗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降耗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降耗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降耗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搞好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工作的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作用。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省经委、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指导监督,跟踪掌握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深入宣传“三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降耗工作的良好氛围,为确保全面完成全省“十一五”节能目标作出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 省经委 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各州(市)要根据统计工作要求,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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