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内容:分煤炭品种的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有关部门核定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月报,2008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省煤炭局组织全面调查。
2.调查内容: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电力企业。
调查频率:月报,2008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云南电网公司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省(国)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省(国)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分煤炭品种销售量及省(国)际调入、调出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月报,2008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煤炭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原油。原油省(国)际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相关石油公司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省(国)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其中购自省外量),销售量(其中售于省外量、售于本省批发零售企业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省商务厅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省商务厅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省(国)际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各石油公司天然气管理机构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省(国)际间输配数量,由云南电网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州(市)、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约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8%左右,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降耗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