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省经委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节能考核办法的要求,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级,一级考核一级,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5户企业(以下简称千家节能行动企业),省人民政府重点考核的11户集团(公司),“双百”节能行动企业和其他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省人民政府或省节能主管部门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的“十一五”和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能耗指标和省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州(市)、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对省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和计分方法依据《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分— 94分)、基本完成(60分— 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年度节能目标应根据目标任务进度情况,在确保完成“十一五”总体目标的前提下确定。各州(市)年度节能目标由省节能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自行确定,并于当年3月底前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二)每年1月底以前,省级有关部门、千家节能行动企业,11户集团(公司)将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千家节能行动企业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3月10日以前,各州(市)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省节能主管部门。省节能主管部门、省监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州(市)、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省级有关部门、11户集团(公司)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千家节能行动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双百”企业和其他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州(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州(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州(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对有关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省节能主管部门。“双百”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责任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审定后,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表彰奖励或问责与处罚,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8]54号)和《云南省节能奖励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等实施。
(二)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实施方案与《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配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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