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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建立尾矿库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按照采矿量或者尾矿量每吨8元的标准按月提取安全费用,用于矿山采矿及尾矿库的隐患治理。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安全运营。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尾矿库服役期满前1年进行闭库设计,并依据批准的闭库设计进行闭库施工,闭库施工完成后申请闭库验收。
  (十四)对生产经营单位破产停产,无力实施闭库的,由当地政府对其资产依法进行处置;用于闭库的处置资金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财政承担。
  (十五)尾矿库下游居民必须搬迁的,先有库、后有居民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先有居民、后有库的,由企业负责。当地政府应当协调解决搬迁安置问题。
  (十六)对规划建成的尾矿库,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库区下游设置控制区,在控制区内不得规划建设生产、生活设施。
  在生产运行尾矿库库区范围内,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探矿、采矿权。
  (十七)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将恶劣天气信息通报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监督其采取妥善应对措施。
  (十八)尾矿库比较集中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尾矿库安全监控中心,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监测尾矿库运行参数,建立坝体安全预警系统。
  四、严格责任,严肃尾矿库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十九)严格监管执法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严格企业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投入不到位或者未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严格中介机构责任。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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