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加强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建设,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连接和利用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加强公众网站的内容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在公众网站上公布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审批,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
第四章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其执行政府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政务信息,应当以电子化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也要尽可能在政府内部实现信息共享。
政府公开和共享的信息,原则上不得收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行政机关凡是与行政许可和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此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行政机关拟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内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必须向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二十七条 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其他信息资源库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因业务需要,依照信息交换协议,可通过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共享相关信息资源。
第五章 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为规范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应用实效,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电子政务建设情况,组织电子政务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