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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根据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帮助贫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面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一项新的医疗保障制度。为切实帮助城市贫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除给予重点补助外,其个人承担的保费(成年人50元、未成年人10元)也由市政府承担,所需资金由市医疗救助资金列支。
  二、城市贫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市贫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按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超限额救助三方面予以救助。医疗救助所需资金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鞍政办发〔2005〕122号)的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承担。
  (一)继续执行对低保对象予以门诊救助的规定。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政府承担门诊医疗费用的60%,个人承担40%,每年每人享受门诊救助的最高金额为10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
  (二)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免除起付金;重症尿毒症透析、肝肾器官移植后应用抗排斥药物费用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住院统筹比例支付后,政府再救助1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3000元。原城市贫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的住院医疗救助政策同时废止。
  (三)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累计支付金额达到最高支付标准(3万元)的低保对象,年内予以一次4000元的救助。
  三、进一步规范城市医疗救助运行管理
  加强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衔接。城市医疗救助的运行管理原则上要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组织,使用同一网络平台,实行同步实施、同步结算的运行管理机制。城市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医疗服务规程等都要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和调整。城市低保对象按规定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只需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支付部分以外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并享有“一站式”的快捷服务。对城市低保对象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按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城市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终端,与城市医疗救助运行管理机构无障碍连接,共享救助管理信息,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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