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建〔2008〕141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管理,规范、统一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确保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勘查项目。在黑龙江省境内开展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预算编制人员应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设计确定的工作量、工作手段和方法、《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及有关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 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五条 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组成。
第六条 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预算编制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 预算编制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