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科技局授权长沙市技术评估论证中心,建立科技专家库,并实行专家库的动态管理。
(四)由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建立科技成果库,并实行科技成果库的动态管理。
(五)由市科技局负责建立科技项目库,与市政府重大项目库对接,并对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六)由国家专利技术长沙展示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功能完善的常设性技术(专利)市场,并培养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
(七)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具体组织办好常设性、全国性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会,实现产学研金一体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八)由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定期举办科技“沙龙”和成果、技术项目供需对接会。
(九)对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效服务,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给予相关奖励。
(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产业技术联盟的通知》(长政发〔2007〕43号),规划组建产业技术联盟。产业技术联盟按照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
(十一)产业技术联盟组建成立时,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给予20万元的经费支持其开展工作。对其提出的关键、共性技术项目优先立项,并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组建长沙市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和市经委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业务指导单位。
(十三)经批准组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科技或工业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给予20万元的经费支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升格为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在科技或工业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支持。验收合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的市科技计划,择优立项,视项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十四)在长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科技研发和创新平台,为长沙市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的,视其服务数量和质量,每年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十五)市科技局负责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认定和考核工作。
(十六)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择优给予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持。在此基础上,获得省、国家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对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新进入的在孵科技型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