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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的批复》(湘财税〔2008〕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与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

市、县

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元/平方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长沙市

20

16

12

8

6

4

长沙县

10

8

6

5

4

3

2

1

望城县

8

6

5

4

3

2

宁乡县

8

6

5

4

3

2

浏阳市

10

8

6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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