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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8〕1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沙市财政局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长政发〔2006〕34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
  从2009年1月1日起,市本级所有全额和差额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凡在第一批、第二批未纳入国库支付改革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均在第三批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具体名单详见《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第三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的通知》〈长财预〔2008〕29号文件〉)。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将分步退回集中核算预算单位账务
  (一)2009年1月1日退回集中核算账务的预算单位共88家(含重点工程指挥部)(详见附件1)。集中核算账务退回单位后,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确定财务人员,明确职能职责,并统一参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培训。
  (二)市财政局暂保留市直一级局45家预算单位(名单见附件2)的会计集中核算,过渡期一年。在过渡期内,上述单位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并参加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培训。
  (三)对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委派的财务处长继续留任委派单位,过渡期一年;市园林局、市公用事业局和市文化局3位委派财务处长与委派单位的10位委派主办会计在2008年9月底前抽回。抽走委派人员的单位应配齐财务人员,使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三、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人员安排
  (一)退回集中核算单位账务的同时,提供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在职人员双向选择的机会。
  (二)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系统内部消化,充实到国库支付改革的相关部门。
  (三)调整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内设机构和相关职能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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