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各市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省委报告。对依法应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省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法规议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省政府讨论或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十四、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