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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制度

  为切实做好市政府办公室机关的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二、草拟公文时,起草人应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若不属于国家秘密,应在拟文稿纸上标明“非密”;若属于国家秘密,则要在拟文稿纸上提出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并注明定密依据。
  三、印制秘密公文、资料应在市政府办公室文印中心或机关文印室按规定份数印制,原稿、清样应严格管理,废页、底版应及时销毁。
  四、收发和运转秘密公文、资料,应登记、编号,交接时应履行签字手续。向外地、外机关传递秘密公文、资料,要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由机要人员递送,或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严禁通过普通邮局寄送秘密公文、资料。
  五、阅读和使用秘密公文、资料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公文、资料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阅读和使用绝密级公文、资料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六、秘密公文、资料未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不准私自翻印、复制、抄录和摘记。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在机密级以下秘密公文、资料上的批示需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可将领导批示或连同原文一并复印转相关单位。复印件要加盖复印专用章,同原件一样管理。
  七、绝密公文未经发文单位、密码电报未经发电单位和党政机要部门批准,不得翻印、复制,不得自行扩大阅读、使用范围,不得自行摘录,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领导在绝密公文和密码电报上的批示,需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应由秘书科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到市政府办公室机要室阅件。必要时由工作人员另纸誊写批示原文。为说明问题,可以概括标注原件标题。
  八、秘密公文、资料应存放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文件柜内,指定专人保管,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因工作需要借阅秘密公文、资料,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妥善保管,用后及时退还。不经批准不得外借。
  九、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对上年度秘密公文、资料进行清理、归档和清退、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送市保密局指定地点销毁。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公文、资料。
  十、办公室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离岗时,应将秘密公文、资料交接清楚,退回秘书科或本科。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保密纪律: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公文、资料;不准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不准使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通信设备传输秘密事项;不准在普通邮局办理秘密事项;不准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秘密事项;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秘密内容;不准携带秘密公文、资料参加社交活动,不准在出国访问、考察、洽谈贸易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公文、资料;在接受记者采访以及同境外、国外人员会谈、交往中不准涉及秘密事项。
  十二、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人员管理,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配备相应的保密设施,严格执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规定。根据工作分工调整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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