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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十周年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方案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十周年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方案
(南价综[2008]14号)


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本局各科及所属单位:

  2008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日,为进一步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扎实推进价格管理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十周年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目的

  以《价格法》颁布十周年为契机,广泛宣传《价格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规定,在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规范价格秩序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一步扩大价格工作的影响,提升价格部门的形象,推进全市价格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二、宣传重点

  按照“隆重、热烈、广泛、深入”的目标和要求,重点宣传以下内容:

  1、《价格法》及相关价格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重要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2、《价格法》实施十年来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在深化价格改革、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清费治乱减负、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价格法制建设、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价格问题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采取的具体举措与成效;

  3、“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价格维权知识。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和协调,成立南宁市《价格法》十周年纪念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长、本局各科室及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综合科,负责有关工作的协调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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