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查实不具备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公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
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细化标准:
(一)公证机构采取以下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1、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给予警告。
2、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达3次以上或者支付了回扣、佣金的,视为情节严重,处罚如下:
(1)诋毁3次,对公证机构罚款10000~30000元,对公证员罚款1000~3000元;诋毁4次,对公证机构罚款30000~40000元, 对公证员罚款3000~4000元;诋毁5次,对公证机构罚款50000元,对公证员罚款5000元。
(2)支付回扣、佣金不到10000元的,罚款10000元;
支付回扣、佣金10000~20000元的,罚款20000元;
支付回扣、佣金20000~30000元的,罚款30000元;
支付回扣、佣金30000~40000元的,罚款40000元;
支付回扣、佣金40000元以上的,罚款50000元。
(3)以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1、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不超过10%的,给予警告。
2、超过10%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10%~15%的,罚款10000元。
3、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15%~20%的,罚款20000元。
4、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20%~30%的,罚款30000元。
5、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30%~40%的,罚款40000元。
6、公证费多收或者少收40%~50%的,罚款50000元。
7、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公证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尚未出具公证书的,给予警告。
2、出具了公证书的,视为情节严重,处罚如下:
(1)出具1件公证书,罚款1000元。
(2)出具2件公证书,罚款2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
(3)出具3件公证书,罚款3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4个月的处罚。
(4)出具4件公证书,罚款4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5个月的处罚。
(5)出具5件公证书,罚款5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
(6)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1、报酬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
2、报酬在500~1000元的,视为情节严重,罚款1000元。
3、报酬在1000~2000元的,罚款2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
4、报酬在2000~3000元的,罚款3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4个月的处罚。
5、报酬在3000~4000元的,罚款4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5个月的处罚。
6、报酬在4000元以上的,罚款5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
7、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公证员违反回避原则的
1、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的,给予警告;
2、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视为情节严重,处罚如下:
(1)办理1件,罚款1000元。
(2)办理2件,罚款2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
(3)办理3件,罚款3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4个月的处罚。
(4)办理4件,罚款4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5个月的处罚。
(5)办理5件,罚款5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
(6)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从其规定。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
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细化标准:
(一)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1、公证书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公证员与当事人没有权钱交易的,给予警告,并处罚如下:
(1)私自出具1件公证书的,罚款2000~3000元。
(2)私自出具2件公证书的,罚款3000~5000元。
(3)私自出具3件公证书的,罚款5000~8000元。
(4)私自出具4件公证书以上的,罚款8000~10000元。
2、公证书已造成不良后果,但公证员与当事人没有权钱交易的,给予警告,并处罚如下:
(1)私自出具1件公证书的,罚款2000~4000元,停止执业3~6个月;
(2)私自出具2件公证书的,罚款4000~6000元,停止执业6~9个月;
(3)私自出具3件公证书的,罚款6000~10000元,停止执业9~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