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中实行“定额分享,超收全返”的地区(以下简称“原定额地区”),省定额分享基数不变。
2、上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中实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的地区(以下简称“原超分成地区”),省定额分享基数,按照2007年省级“四税”收入扣除当年省“四税”应返还总额(扣回超分成增长率多返还资金)后的余额核定。计算公式为:
省定额分享基数=2007年省“四税”收入-(2007年省“四税”返还总额-超分成增长率多返还资金[1])
(二)省对中间地区和较好地区实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
1、省对县(市)实行“三税”“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即这些地区实现的省级“三税”收入,超过规定增长率部分,省财政全额返还。计算公式为:
省“三税”收入返还=省“三税”返还基数+当年省“三税”超分成增长率返还
(1)省“三税”返还基数(含省级营业税上划基数,见附件2),分两种情况核定:
①原定额地区的省“三税”返还基数,等于 2007年省“三税”收入减去当年省“四税”定额分享基数。
②原超分成地区的省“三税”返还基数,按照2007年省“三税”收入扣除当年省“四税”分享财力后的余额核定。计算公式为:省“三税”返还基数=2007年省“三税”收入-2007年省级应分享“四税”财力[2]。
(2)当年省“三税”超分成增长率返还,按照省“三税”收入超过规定分成增长率的增量核定。计算公式为:
当年省“三税”超分成增长率返还=当年省“三税”收入-上年省“三税”收入×(1+分成增长率)
2、省对市本级和区实行“四税”“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即这些地区实现的“四税”收入,超过规定增长率部分,省财政全额返还。计算公式为:
省“四税”收入返还=省“四税”返还基数+当年省“四税”超分成增长率返还
(1)省“四税”返还基数(附件2),分两种情况核定:
①原定额地区的省“四税”返还基数,等于2007年省“四税”收入减去2007年省级定额分享基数。
②原超分成地区的省“四税”返还基数,按照省级税收返还总额扣除当年超分成增长率多返还资金后的余额核定。计算公式为:省“四税”返还基数=2007年省“四税”返还总额-超分成增长率多返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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