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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失效]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配合工商部门对互联网上的传销活动进行打击。同时,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查禁传销工作的经费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毕业学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受到传销侵害。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制定措施,积极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在辖区内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加强对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及时报告传销活动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四、加大对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实施有效的监督,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辖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主要行政领导、主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对市政府打击传销的工作部署贯彻不力,对本辖区的打击传销工作不管不问,不能履行政府的牵头组织协调职能,导致传销活动在本辖区蔓延,造成恶性案件的;
  (二)辖区内屡次发生因传销导致围攻政府机关,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的;
  (三)辖区内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猖獗横行,被中央、省级、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
  (四)辖区内由于传销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反映强烈,被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点名批评的。
  工商部门、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主要行政领导、主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的;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的;对群众及相关机构提供的线索相互推诿、扯皮、贻误战机的;工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或应立案查处的传销案件不能及时立案或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的案件不能及时查处或移交的传销案件不能及时受理或经侦查未构成犯罪而不及时退回行政执法机关的;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不能及时立案查处,引发严重后果的;基层工商所、派出所对管辖区域传销行为查处不力,导致传销人员大量聚集、传销活动猖獗,群众反映强烈或被省、市领导点名批评及媒体曝光的;因对传销活动处置方法不当,导致围攻政府机关,影响社会稳定等事件发生的;其他因传销引发的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事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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