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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二)企业事业组织拒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1、不参加布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的会议(包括年报会议和专项统计调查会议等),拒绝领取统计报表,并造成不能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迟报限期改正日期三日仍不报送统计资料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两年内再次发生前四项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企业事业组织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1、两年内累计3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两年内再次发生前项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个体工商户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累次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比照第(一)至第(四)点的规定除以10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的,并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部分 对违反涉外调查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伍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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