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扶持本市医药产业,加快实现本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研发机构。

  本规定所指医药产业包括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及医疗器械等行业。

  第三条 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分设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医药产业发展。市医药产业每年的税收增量市级留成部分及省财政对市医药产业的扶持资金作为补充。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分资金的支持。

  第四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本规定的实施。本规定所涉及的扶持优惠政策按年度进行兑现,要求申报单位在每年二季度前向市工业主管部门申报,过期视为放弃。工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受理、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具体操作细则另定。

  第五条 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对取得国家药监部门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并落户本地企业生产的新药,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一类新药(含中药、化药)50万元;二类新药(含中药、化药)20万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