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7.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和规则。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明确规定听证代表遴选制度、听证前信息告知制度、听证公开制度和听证意见法律效力和反馈制度。
9.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由法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10.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行政机关所有的重大决策,都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行政决策中擅权、专断和滥用权力的现象。
11.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和依法应当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2.改进立法方式。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探索立法草案委托起草实施办法。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草案,或者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开展政府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建立实施评价机制,改进政府立法。建立规章清理制度,要根据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等变动情况,适时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同时每隔五年要对正在实施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一次清理,使清理工作经常化。
13.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继续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公开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公开发布、备案审查和有效期等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要认真对待全面审查,内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要责令文件制定机关限期改正,也可以直接予以撤销,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