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预【2008】474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使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或下达的支出计划(指标),当年尚未列支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四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第五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构成划分为体现在单位账户的财政实拨资金结余(行政事业类及专项资金类),体现在财政国库账户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结余和财政已下达指标(含部门预算已批复)未拨款的指标结余。
第六条 市直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