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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防沙治沙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在沙化土地治理区域内批准建设用地。

  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事先就开发建设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对不具备水源条件,且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灾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就报告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与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沙化土地的治理应当以生物措施为主,在恢复和保护现有林草植被的基础上,通过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封沙育林育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湿地恢复与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以及生态移民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

  以植树造林为主要措施的沙化土地治理,应当鼓励和支持营造经济树种,发展生态经济型林业。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配套水源工程和小型蓄水节水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地下水资源,保障沙化地区生态用水。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耕地,应当采取生态治理措施,根据土地沙化程度,采取改革农业生产方式,推广免耕技术,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牧草,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

  前款所称沙化耕地的具体范围和治理措施,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防沙治沙应当以风沙灾害治理为重点,改善生态脆弱地区的生态环境:

  (一)龙江县、甘南县、泰来县、肇源县,重点增加、恢复和保护林草植被,治理土地沙化和草原退化、沙化、碱化;

  (二)大庆市国家级防沙治沙综合试验示范区,重点增加和恢复林草植被,治理严重沙化的草原和荒滩、荒地;

  (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重点治理流动、半流动沙地的风沙危害;

  (四)富裕县、讷河市、齐齐哈尔市郊区,重点治理沙化耕地和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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