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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医疗机构自愿减免就诊优抚对象发生的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医疗机构应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应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为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四)卫生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医疗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或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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