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族通〔2008〕21号)
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委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决定,确定《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纠风办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继续有效。
二、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确定和填报公民民族成份的规定》、《湖南省生产经营清真“三食”管理办法》、《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按规定正常进行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
各市(州)、县(市、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要认真执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决定,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 件 标 题
| 文 号
|
1
|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纠风办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 湘族通
[200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