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农办〔2008〕69号)
各市州农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决定,废止《湖南省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沼气生产工职业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决定,确认《关于全面小康示范村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性意见》等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见附件4)。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告。
附件:1、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