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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将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财政管理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将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财政管理的通知
(文政发〔2008〕73号)


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第93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2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你局将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和土地登记费9989747.22元缴入州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矿产资源补偿费17609334.66元缴入州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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