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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 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原交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是指在治超工作中必须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并对治超工作责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治超工作责任得到落实,推动我市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治超工作责任:

  (一)要坚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治超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实际,安排部署好治超工作,明确责任目标,狠抓落实,突出成效。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区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确保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要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如每月例会制度、工作督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治超工作执法考核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等。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涉及相关部门过错责任的,要进行调查、认定,并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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