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明确决策权限。依法科学界定上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部门之间的职责及决策范围,杜绝因规定模糊而产生的越权决策、决策缺位和决策纠纷。
健全决策制度,确保合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要依照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法律论证、社会公示、民主听证”原则,对重大宏观政策、涉及国计民生和地区发展的重大项目安排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除依法不得公开和权利人依法申请不予公开的事项及时效性强的事项外,原则上要进行听证,从受影响的各阶层人士中科学选取代表。涉及面广的事项,还应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要完善听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防止“常设代表”、只公不听,只听不理等走过场现象。向社会公布草案应同时提供信息反馈交流的平台,并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尤其要根据新时期社会特点,重视网络、电视、广播媒体,应用政府网站论坛、电台热线电话、电视专题、报纸专栏等形式,使不同意见能够迅速交锋,形成舆论监督力量,推动科学决策。召开听证会应及时把听证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主持人应当利益回避,对听证各方意见采纳情况应当书面反馈。有关部门应将历次听证会参与人、各方意见及决策理由形成档案,并提供给公众查阅。
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评价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重大决策实行定期评估。根据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后续措施,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贯彻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分,确保决策权责统一。在责任追究中,要充分发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对政府部门的层级监督作用,防止有过不究、徇私枉法的问题发生。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我市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编制规范性文件制订规划,突出民生关注重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注意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城乡和谐发展。法制机构要认真审核报请政府制订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各部门要提高所颁布文件的质量,避免规范性文件过多过滥的问题。对新制定的文件,应详细论证其必要性。对实施上位规范性文件的,应说明落实要点。空喊口号和简单重复的项目不列入计划。计划制定后,非经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不作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