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权利,避免政府对群众自治的不当干预,不得将依法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转嫁到群众自治组织身上。同时也不能推卸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培育职责,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公共服务。
市县政府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进我市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进程
市政府在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对韶关市的依法行政工作统一负责,统一组织,全面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在市政府统筹安排下,结合实际,负责《决定》在本辖区的实施工作。
(一)加强实施《决定》的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决定》要求,把依法行政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能够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有关工作,指导、督促、支持本级和下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
(二)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在全市绩效考评中的比重,细化其考核指标,对依法行政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严肃追究各类违法行政的责任,对因行政行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单位及其一把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加大行政首长问责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对违反法定程序、背离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坚决按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韶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进行查处。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扎实开展依法行政建设,完善协调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还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展开本辖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确保各单位都能严格按照《决定》精神办事。
(三)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精神,在选拔基层行政机关领导时,将具备较高法律素质作为重要评价条件。要贯彻《决定》精神,充分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主力军作用。逐步健全基层法制机构,使其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工作条件与职责相适应。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研究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在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中积极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作用,为本级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政府法制部门与监察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同时,增强对违反依法行政行为人的查处力度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