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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采〔2008〕55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市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内建立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作为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平台。为规范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使用和管理,明确政府采购程序,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08年11月1日起,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开评标活动一律在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进行。市本级采购人向市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时应一并提交电子文档。各区、市、县(先导区)可申请使用中心场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附件: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市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内建立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平台。为规范中心的使用和管理,明确政府采购程序,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根据《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和人员应遵照本办法使用中心。
  第三条 大连市本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谈判等政府采购活动须在中心内进行。各区、市、县可申请使用中心场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服务平台功能区

  第四条 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平台功能区分为开标区、评标区、谈判询标区、专家登记区、监控区、档案和样品存放区、供应商等候区、休息区、商务区、办公区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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