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关于韶关市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考核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关于《韶关市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考核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关于韶关市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实施意见》(韶市联[2008]15号)精神,鼓励本地各类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组织引导本地农村劳动力在本市企业就业,特制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与对象
韶关市辖区内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男年满16周岁至60岁,女年满16周岁至55岁)的各类企业。
二、办理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当年新招收使用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应填写《韶关市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一式两份,备齐员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报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三、跟踪服务
为做好本地各类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相关服务工作,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各工业园区的就业服务机构),公益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本市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与职业介绍,并实行就业跟踪服务,对用人单位定期回访,了解企业需求,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劳动力的需求。
四、考核与奖励
为激励本地企业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鼓励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组织引导当地农村劳动力在本市企业就业,实行考核与奖励机制。
(一)考核与奖励。
1、年度评比奖励。凡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占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0%以上,劳动合同签定率达80%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文化生活、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较好的企业,按企业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大型企业(8000人以上)奖励30000元,中型企业(1000人以上)奖励10000元;小型企业(200人以上)奖励5000元。
2、凡本市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工作时间满半年以上的,按实际人数,以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各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按其当年组织辖内的农村劳动力到本市企业就业的实际人数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标准为: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每人给予50元,到市属企业的由市财政负责核拨,到县(市、区)属企业的,由县(市、区)财政负责核拨。
(二)考核时间。
每年1月份为上年度组织农村劳动力到韶关市内企业工作申报考核时间。1月15日前为申报初审时间,1月30日前为审定时间。属年度评比奖励的由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予以奖励;属招用工和劳动力输出的补贴(助)由企业和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分别向市、县(市、区)两级就业中心申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