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重点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规章、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者保护、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6、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7、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8、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第十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