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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贯彻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2、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河道采砂的主管机关,应做好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工作,加强日常执勤巡查和执法,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大、河砂资源较丰富的重点水域实行重点监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国土资源、公安、航道、海事、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监督、工商管理、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做好河道采砂的有关工作和河砂运输、购用的监督检查,合力打击非法采砂以及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河砂等行为。

  3、采砂河段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应协同处理好采砂场与周边乡村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二、科学规划,公开招标,规范前期工作

  (一)抓好采砂规划计划编制,明确禁采区、禁采期。

  1、建立河道采砂计划开采、总量控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五年对所属许可管理的河道进行一次全面勘测和规划设计,编制五年河道采砂规划,逐年制定年度采砂计划,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禁采区并向社会公告。

  2、河道采砂规划和可采区、禁采区划定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在报本级政府批准之前,应征求国土资源、海事、航道、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意见,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必要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编制相关采砂规划、计划。

  3、有关法规规定的堤防工程、水闸、跨河桥梁、渡口、供水取水口、水文观测站点、过河缆线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为常规禁采区,严禁采砂作业。

  4、全市河道禁止夜间采砂作业,每天19时至次日7时为常规禁采期。

  5、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或当采砂作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二)实行统一招标制度,严格采砂许可证发放。

  1、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等单位和个人以招标、租赁、发包、转让及其他形式许可他人在河道采砂的行为一律无效,由各级政府坚决取缔。

  2、全市河道河砂开采权应采用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其中省管河道统一由北江流域管理局组织实施,市管河道统一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县管河道统一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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