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河砂开采权招标或拍卖前,应征求国土资源、航道、海事等部门的意见。招标或拍卖工作应进入当地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并由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4、因河道自然条件或市场条件难以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的,在经得本级政府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监察部门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并按有关招投标程序办理。
如应急抢险需要,经报同级政府同意,河道采砂可采用直接申请与许可发证。
5、河砂开采权的招标或拍卖方案除要明确可采范围、可采深度、施工作业方式外,还应明确弃渣处理方式,防止将弃渣直接抛弃在河道中,避免恶化通航条件和造成新河障。
6、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停采砂活动的时间不计算在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内。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累计采砂达到许可总量或河砂开采完毕,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知会国土资源、海事、航道等部门。
7、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应将河道采砂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采砂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海事、航道等部门。
8、利用船舶进行采砂作业的,应当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9、开展河道整治疏浚,施工单位应持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征求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疏浚河道的清淤物应按疏浚方案指定位置堆放,属于河道砂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开拍卖处理,施工单位一律不得擅自销售。
三、依法征收河道采砂规费,规范管理使用
(一)明确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市管河道的范围是:武江:乐昌市张滩电站以下起,经乳源至市区三江交汇处;浈江:南雄市凌江与浈江交汇口以下起经始兴、仁化至市区三江交汇处。
韶关市区范围内的北江、浈江、武江主河道统称为市区河道。市区河道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其中北江河段属省管河道,由省水利厅授权市水利局管理)。市管河道原则上以属地管理为主。
(二)抓好河道采砂规费的征收工作。河砂开采权出让费通过招标或拍卖确定;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
(三)建立河道采砂收费分级统管制度。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由有采砂许可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管河道涉及到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市30%、县(市)70%(含所在地乡镇)的比例分配。县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分配比例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