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防汛期间,采砂人应按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汛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确保汛期防洪安全或因其他特殊需要认为必须暂停开采的,可责令采砂人暂停开采。
5、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累计采砂达到许可总量或河砂开采完毕,或出现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采砂人必须清除在河道内修筑的临时设施,平复砂坑、堆体,保障河道行洪、通航安全,并经发证机关验收确认。
6、各级政府应不定期组织由水利、国土资源、交通、海事、航道、公安、安监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行动,规范采砂、运砂作业。
7、各地应积极探索河砂采销分离机制和河砂购运检查机制。在条件许可时,可实行河砂统一收购、统一销售,防止超量采砂和哄抬砂价行为,从根本上堵住非法采砂的销售渠道。
五、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按照服务社会发展和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突出抓住人员、装备、经费、管理四个环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达到“八化”建设目标(即实现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考核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监督检查经常化),使水政执法队伍拉得出、靠得住、能执法、善执法。
(一)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水政监察队伍肩负着水政执法的重要工作,各地应根据《
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逐步理顺水政监察队伍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配足工作人员。
(二)健全完善执法管理制度,包括水政监察巡查制度、执法工作制度、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奖惩制度、案件存档管理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统计制度等。
(三)加强水政执法装备建设。结合水政执法和河道采砂管理的特点,做到陆上执法有车、有取证器材,水上执法有基地、有码头、有船。
(四)加强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促进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监守自盗、执法犯法的行为发生。
六、建立非法采砂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