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武劳社〔2008〕9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为,合理行使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8〕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将《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适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应当以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目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发挥行政处罚引导、规范、服务功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人性化执法。
二、全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依照《适用标准》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全市各级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直接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外,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步式”的要求,实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改正、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
四、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说服和引导当事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对通过教育规范,当事人有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五、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六、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在行使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在案卷中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说明。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按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听证和审查时,除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进行审查外,应当一并对处罚幅度提出听证和审查建议。
八、建立和实行自由裁量依据公示制度、案件集体讨论与审批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审查制度。通过日常执法监督、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和标准的定期考核等执法监督方式和途径,加大对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九、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对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按《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关于《适用标准》实施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具体标准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
一、招用人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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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 处罚依据
| 细化标准
| 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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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13条第2项
|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0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招用人员3人以内或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内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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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人员3人以上5人以内或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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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人员5人以上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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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13条第3项
| 招用人员但尚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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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人员3人以内且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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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人员3人以上5人以内且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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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人员5人以上且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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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13条第4项
| 累计收取招聘费用在500元以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 ,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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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收取招聘费用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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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收取招聘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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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 处罚依据
| 细化标准
| 裁量标准
|
4
|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保证金、抵押金等)
| 《劳动合同法》第9条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10人以内
| 责令改正,并按每人500元标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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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以上30人以内
| 责令改正,并按每人600元标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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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上100人以内
| 责令改正,并按每人800元标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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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人以上的200人以内
| 责令改正,并按每人1000元标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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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按每人1200元标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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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后再次发现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按每人2000元标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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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和其他物品的
| 《劳动合同法》第50条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3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扣押劳动者档案的
| 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标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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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其他物品的
| 责令改正,按每人500元标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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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上述两项的
| 责令改正,合并处罚,按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标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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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 《劳动合同法》第9条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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