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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委各处室、所属单位: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委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委政策法规处是本委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的审查申请;

  (五)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行为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办理符合行政复议法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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