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用地预审服务,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拉动内需项目用地的指导,对项目用地要提前介入,主动为项目单位提供用地咨询服务。认真执行新修订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完善用地预审内容,缩短用地预审时限,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效率。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凡用地预审合格、预审后无变化的有关审查内容,在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对省域内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可根据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和符合动工条件等情况,按市为单位分批次报批用地。比照国土资源部适当扩大先行用地范围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对省级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的控制工程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先行组织拆迁安置。为提高用地报批效率,从2009年起,各市用地预审和组卷报批必须通过局域网实行远程报批。
四、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耕地储备制度。各类建设项目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补充耕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对列入中央和报省政府批准征、转用土地的省级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报批用地时暂未完成补充耕地的,必须提供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和挂钩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可研报告及规划设计等相关材料。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要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和办法,将农民自行开垦的耕地逐步收购储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五、切实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征地告知、调查确认、补偿安置听证等程序,全面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根据同地同价原则,抓紧统一全省单独选址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并加快征地区片综合价和统一年产值实施进度。采取积极措施,拓宽补偿安置渠道,统筹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申请先行用地的,必须先行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得农民同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确保动工前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进一步加强征占农村土地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