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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粤价函〔2007〕554号)


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集中采购时,可向委托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中心的其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仍按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费率
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
100以下1.2%1.2%0.8%
100~5000.88%0.64%0.56%
500~10000.64%0.36%0.44%
1000~50000.4%0.2%0.28%
5000~100000.2%0.08%0.16%
10000~1000000.04%0.04%0.04%
100000以下0.008%0.008%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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