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代扣代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按月划转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采取“基数管理、定额不变”的办法,以实施改革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的实际数额为基数,由财政按月拨付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行“增减动态管理”的办法,以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离退休费的实际数额为基数,由事业单位按月拨付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九)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根据职工工资、物价指数及基金收支等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四、个人账户
(十)按个人缴费工资的7.3%的数额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0.3%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划入。
五、待遇计发
(十一)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人事部门审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二)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参保单位在本意见实施后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
(十三)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除按现行人事制度计发养老金外,再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平均余命的一定数额,按月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及转移
(十四)参保单位撤销、解体,可参照《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由单位一次性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预留离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分流人员未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
(十五)参保单位合并,应接续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六)参保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前在编职工可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相应待遇。
(十七)参保单位转制为行政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将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