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用地划拨制度。有关部门要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交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公交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地、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绿地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征地拆迁费用和建设费用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补贴。
(三)实行公交低票价制度。政府坚持实行公交低票价政策,继续对老年人、1.3米以下儿童、残疾人、军人、中小学生实行减免票价等形式的优惠。要建立健全公交票价管理机制,完善公交票价评估和听证制度,在兼顾公交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市民承受能力,科学、合理核定公交票价。公交主管、物价、财政、公交运营企业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我市实际和市民乘车需要,制定乘车优惠政策,鼓励市民乘坐公交车,最大限度的吸引客流。在此基础上,公交企业要尝试建立公交一卡通系统,实现集乘车、购物、缴费等功能于一身,提高公共交通系统整体运行效率。
(四)建立补贴、补偿制度。对公交运营企业因实行低票价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予补贴。对公交企业因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包括历史遗留的因政策性因素亏损,以及新开线路、新增车辆亏损,应对突发事件等,经审定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进行专项经济补偿。补贴、补偿资金应当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拖欠或挪用。要建立公交燃油补贴机制,对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运营支出,由财政安排资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制度要有利于鼓励公交运营企业增强自我发展的意识和自觉性。
(五)建立公交运营企业评价、评估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我市社会经济状况和市场价格因素合理制定公交运营成本定额、利润比例和考核方案,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每年聘请中介机构对公交企业经营成本和费用进行综合评价和审计,公交公司的运营成本等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减收额后,确定补贴额度,并纳入市财政预算。
六、依法规范公交经营行为
(一)实行公交客运市场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公交行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完善运营线路审批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使公交行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发展。经营公交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方可经营,并应按规定的线路、站点停靠。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盲目拍卖出让公交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不同的经营者在同一地段运营线路时,一方欲增加车辆、更改线路和运营方式,必须与其他经营者协商一致,报政府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营。要严格审查公交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加强公交客运市场的整顿,打击和取缔无序、恶意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交市场秩序。要加强对公交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通过开展创建文明线路、等级服务评定等活动,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维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无序竞争和非法营运、妨碍公交车辆正常运行、危害公交安全等行为。对经营恶化、安全隐患严重、管理混乱的公交企业,公交主管部门要依法收回其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