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8〕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温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6〕6号)精神,并根据当前宏观政策调整和增收节支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借款等,或者市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项目盘子,负责对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项目的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出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
(二)“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