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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债务规模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事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生态建设、城市水利、社会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单位,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没有还债保障的项目不能负债建设。

  第八条 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统一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的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规模,具体负责审核、细化市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草案。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政府投融资公司、部门和单位的负债规模应当与其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资金来源需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改部门批准立项;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主体),应将批准立项项目的政府性债务编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债务责任主体举借或偿还政府性债务的,需按市财政部门要求,在每年10月底前,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市财政部门。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债务责任主体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计划时,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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