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报告书,并应载明项目名称、内容,举借债务数额、期限、利率,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责任人、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对财政预算的影响,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等事项;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财务报表;
(四)现有债务明细表;
(五)按国家规定或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草案细化工作,并报市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没有稳定、可靠资金作还债保证的;
(二)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第十六条 审议批准后的市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分别下达债务责任主体执行。
债务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确需调整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预警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包括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风险预警机制和政府性债务主体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风险预警机制,主要通过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风险。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的安全线分别为10%、100%、15%。
政府投融资公司的债务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可变现资产的规模。
第十八条 市财政应根据年初债务余额的3%-8%,建立市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
偿债准备金规模最高以财政负责偿还的政府性债务余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