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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基础设施建设中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让收入;

  (三)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四)政府性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五)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六)其他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第二十条 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

  (一)经批准需由本级财政偿还的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三)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的债务;

  (四)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债务。

  第二十一条 债务责任主体申请偿债准备金偿还政府性债务,需列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申请偿债准备金临时垫付偿还政府性债务,应与市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协议,明确还款计划。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责任主体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债务责任主体按照经批准下达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举借债务;在签订借款合同后10天内,应当将借款合同副本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政府性债务统计表等资料。

  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政府性债务统计表。

  第二十四条 债务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偿债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性债务,应当通过市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由债务责任主体直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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