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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真实的证人证言与案内的其他证据应当是一致的,不矛盾的,如果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应当认真分析、核查是证人证言真实,还是其他证据真实;
  (七)根据幼年证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审查幼年证人证言的内容和所使用的语言是否与之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证人的猜测、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的事实除外。
  正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一名询问人员取得的证人证言,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决定是否采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取得的证言;
  (二)没有经证人核对并签名、盖章或捺印的证言;
  (三)询问人员违反回避制度取得的证言;
  (四)未成年人所作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明显不相当的证言。
  第二十六条 证人证言的形式要件有下列瑕疵,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弥补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证人的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的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
  (四)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询问人员同时或交叉询问不同证人的。

3、被害人陈述

  第二十七条 被害人陈述适用前述关于证人证言的有关指导意见。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二十八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被告人的侦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讯问羁押的被告人是否在羁押机构内进行;讯问被告人是否个别进行;
  (二)讯问笔录是否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
  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阅看并签名、盖章或捺印;是否有不少于二人的讯问人签名;
  (三)讯问被告人是否全面、细致,对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作案过程及细节、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和各同案人的作用以及归案情况、检举揭发等情节是否进行了讯问;
  (四)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是否提供了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时其监护人是否在场;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自愿,有无受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威胁、引诱,或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或他人的指使等情形,必要时可以调取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
  (六)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收集到案;应当入卷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关说明;
  (七)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在被告人供述逐个进行审查判断的基础上,还应当审查各个被告人对同一事实情况的供述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果一致,还要审查他们之间有无串供、勾结、通谋的可能。如果发现供述的内容前后不一,互相矛盾,口供之间不一致,应当认真分析,找出原因,通过调查、对质、鉴定、实验等方法进一步审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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