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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八)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第二十九条 采用刑讯、威胁、引诱、欺骗、较长时间冻、饿、晒、烤、服用药物、催眠,或其他使人在肉体上剧烈疼痛、精神上产生高度痛苦或丧失意识、意志的方法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条 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应当结合其他证据严格审查,决定是否采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一)没有经被告人核对并签名、盖章或捺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违反回避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弥补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没有填写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讯问的起止时间的;
  (二)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四)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诉讼权利内容的;
  (五)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由同一讯问人员交叉讯问不同的被告人所取得的供述和辩解;
  (六)讯问笔录中没有经过被告人确认或者没有被告人捺印的修改部分。
  第三十二条 应当把被告人供述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加以比对印证,进行综合分析,用以定案的口供必须与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相互一致,如果存在矛盾,应当分析原因,进一步查证核实后,再作结论。
  被告人庭前多次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纳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口供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纳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口供反复,庭审中翻供的,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纳庭前供述。

5、鉴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鉴定意见着重审查以下方面: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即:是否属于被指派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对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和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的机构是否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
  (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接受鉴定的委托书,是否经过复核;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是否合法,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报告是否有分析论证的过程,论据是否充分,解释是否合理,论据和结论有无矛盾;鉴定意见是明确、肯定、具有唯一性;
  (五)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机构、时间和作出鉴定意见的时间,并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复核人签名盖章;
  (六)鉴定是否及时进行;
  (七)鉴定意见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与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是否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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