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8]3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正确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我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法院刑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人身权受到犯罪行为侵犯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行为毁坏遭受的物质损失。
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为被害人垫付医药费、丧葬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外人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共同犯罪中,被害人就先归案被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在逃同案犯罪嫌疑人不应同时列为被告人参与诉讼。
第四条 被害人的监护人应以被害人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被告人的监护人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应以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身份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