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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59号 2009年4月1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开展2009年度创建活动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7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增强开展创建活动的自觉性
  2008年,全市各级政府都能够以创建活动为契机,努力推进用地、管地秩序的改变,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市两个县区被省国土资源厅授予“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先进单位”称号,全市10个乡镇被市政府表彰为“土地执法模范乡镇”,为全市进一步搞好创建工作起到了一定的典型示范作用。2009年,全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创建活动摆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加以贯彻落实,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活动,以推动我市土地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坚持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主体是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是具体的实施单位。“土地执法模范县”的标准参照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标准执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全市“土地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安排如下:
  1.申报。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通知后,以正式文件向市政府申报,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做好创建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此项工作4月中下旬前完成。
  2.宣传发动。运用多种方法,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土地执法模范乡镇”宣传活动。各级政府要统筹考虑,细化安排,落实宣传经费,明确专人负责创建宣传工作。要注重宣传工作的实效,力争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依法管地、用地意识,激发广大干部群众保护土地的热情,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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