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5、对2003年1月1日前土地被征用至今未参保的,可采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形式,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和资金管理办法等由统筹地政府决定。
  (二)待遇享受
  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当月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
  1、村集体和个人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个人专户继承和抚恤补助
  1、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储存余额由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2、已经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保障金,并对享受1档、2档、3档待遇标准的参保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发给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标准为5000 元/人,先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统筹帐户支出。
  3、对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冒领、骗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先予以追缴,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后,方可享受抚恤补助。
  三、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调整根据统筹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支付能力等情况适时适度调整待遇标准。各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原则上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相适应,缴费标准随着待遇提高而调整,具体方案由统筹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报统筹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四、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照个人、村集体、统筹地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村集体和参保个人承担的资金 主要来源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地政府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增值和安全管理。
  2、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且选择1档、2档、3档缴费标准的,政府补助资金不低于2档保障资金总额的30%;
  3、按时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府补助资金,并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
  五、参保程序
  村集体拥有的土地被征收时,统筹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参保对象(名单)由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在核定人数内依法确定,并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报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根据浙政发〔2008〕36号文件和浙政发〔2003〕2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由统筹地劳动保障、国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按时足额落实到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