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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火电厂2008年电力供应保障“三公”发电量奖惩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火电厂2008年电力供应保障“三公”发电量奖惩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528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2008年全省电力供需形势和电力供应保障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委经商有关部门并征求各发电企业意见后,制订了《福建省主要火电厂2008年电力供应保障“三公”发电量奖惩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福建省主要火电厂2008年电力供应保障
“三公”发电量奖惩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实现省政府对电力保障工作提出的目标要求,保证我省电力运行正常、稳定,鼓励发电企业在电力供应紧张时多购储电煤、多发电,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2008年电力迎峰度夏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7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后石电厂(装机容量420万千瓦)、华电可门电厂(装机容量180万千瓦)、华能福州电厂(装机容量140万千瓦)、国电江阴电厂(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大唐宁德电厂(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嵩屿电厂(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国电南埔电厂(装机容量60万千瓦)、龙岩坑口电厂(装机容量54万千瓦)、漳平电厂(装机容量20万千瓦)、漳平发电有限公司(装机容量20万千瓦)、永安电厂(装机容量20万千瓦)、龙岩恒发电厂(装机容量10万千瓦)。
  后石电厂7号机、华电可门电厂3号机根据我省要求的正常投运期限,从7月31日起列入考核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年度“三公”电量考核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电煤库存考核时间从2008年7月31至2008年12月31日。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各火电厂必须保证所有已投入正常运行机组的发电用煤,并应尽可能保持电厂电煤库存可供所有机组10天至15天满负荷发电的用煤量。储煤奖励以月度为考核单位,在当月内,各火电厂电煤库存量考核基数(达到可供本厂正常运行发电机组15天满负荷发电的天数)为15天(其中:华能福州电厂以储煤场储满15天为考核基数),超过基数天数的部分,按每超一天今后奖励其“三公”电量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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